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其中包括咸宁某药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反映咸宁某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销售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100ml)涉嫌价格违法,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100ml)线下门店标价为48元/瓶,售价为48元/瓶。当事人为参加京东平台满80元减40元的促销活动,为了不亏本销售,故将京东平台上的此药品价格上调至86元/瓶上架。京东平台页面显示“京东包邮有效期100ml美林布洛芬混悬液京东价:¥86.00,促销:(满减)满 80元减40元。”此条商品信息于2023年1月31日上架,2023年2月14日下架,上架期间京东平台上共计销售52瓶,每瓶成交价从28元到46元不等。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5.15元;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725.45元。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为了参加京东平台满80元减40元的促销活动,为了不亏本销售,故将京东平台上的美林布洛芬混悬液 (100ml)价格上调至86元/瓶上架。当事人利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误以为原价是86元/瓶,以为得到了很大优惠,但事实上该满减后的价格与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的价格相差无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指导示范意义
随着网络交易的日益兴盛和普遍化,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参与各大平台的满减活动,部分经营者采用虚假满减的手段,即把价格调高再予以满减的手段。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造成消费者的误解,达到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文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于规范各大平台的满减活动,打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鲜明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