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其中包括通城县中医医院使用劣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9日,咸宁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通城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从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30千克,单价350元/千克,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时,处于新冠疫情发生期间,药品需求增大,中药饮片购进量大,中药库容量不足,这批麸炒苍术临时存放在办公室,没有按要求的温度湿度及避光保存,抽检后才发现这批药品的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023年6月13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时,该批药品已使用9千克,还剩21千克未使用。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后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已停止使用。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麸炒苍术中药饮片21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3937.5元;3、罚款14万元。
三、案件解析
当事人使用的涉案批号2206024麸炒苍术经抽样检测,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已查明并充分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理过程中认识到问题,及时停止销售。第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事实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