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2024-11-28 11:58:37    来源:国家卫健委  作者:

(四)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质量控制工作,提升辖区内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国家、省、市三级的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量控制组织。发挥相关质控组织、专业机构等作用,明确不同仪器设备、试剂和检测方法的参考范围和结果判读标准,方便医务人员进行结果判读。落实城市医疗资源下沉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机制,做好县域医共体内人员帮扶派驻工作,推动检查检验相关人员、服务、技术、管理下沉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能力水平。有关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专业医师和技师培训,提高检查检验技术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不同区域和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监测评估,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科室、医务人员互认工作情况的监测评估。要分别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及反馈结果机制,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项目数量、互认比例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督促推进互认工作。同时,要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治过度检查检验。

四、加大政策保障支持力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六)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

(七)加强信息化保障支持。各地要加强省统筹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保信息平台、省级“影像云”以及网络存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数据交换。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2027年,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

(八)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机制。医疗机构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把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更好结合起来。

五、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互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实施。要建立部门间沟通交流机制,及时通报掌握相关领域工作进度。

(十)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快制定并发布互认项目清单、互认医疗机构清单以及“负面”清单。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医保部门要完善相关医保支持政策,明确医保价格和信息共享相关配套措施。中医药、疾控和军队卫生部门要组织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互认工作。

(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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