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价格协同-风险警示】短缺易短缺药品有4家及以下企业同时挂网供应,经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后部分品牌主动整改降低偏高价格,以首个通过整改的承诺价格为基准,对其他品牌采取风险警示的方式加强督促引导。
1、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基准的,直接挂网且不作风险警示标识。
2、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基准的18倍,直接挂网的同时将产品名称、价格等挂网信息的字体或背景标记为黄色,公立医疗机构下订单时弹窗提示本平台同用途产品信息,建议优先采购无特殊标记的同用途产品。
3、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高于基准的18倍,直接挂网的同时将产品名称、价格等挂网信息的字体或背景标记为红色,公立医疗机构下订单时弹窗警告,提示本平台同用途产品,要求优先采购非红标的同用途产品。
第二十一条【价格协同-竞争挂网】短缺易短缺药品有5家及以上企业同时挂网供应,经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后部分品牌主动整改降低偏高价格,以首个通过整改的承诺价格为基准,对其他品牌采取限期竞价挂网的方式加强督促引导。
1、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基准的,直接挂网且不作风险警示标识。
2、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高于基准的,按照末位淘汰的方式中止其挂网资格。挂网供应企业数量较多的,可参考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规则提高淘汰力度。
3、其他品牌重新申报的挂网价格高于基准,且不属于淘汰范围的,直接挂网时按照第二十条第2-3项进行价格风险警示。
第二十二条【部门协同】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联动机制、信息贯通机制做好部门协同。
“递补型挂网”的红标短缺易短缺药品,以及“附条件挂网”的短缺易短缺药品企业披露信息按照部门间贯通机制,提供相关部门建议在有关工作中重点关注。处置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涉嫌虚开发票、虚增销售费用等情形的,及时移送税务部门。涉及上市公司的,及时将有关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线索的,可向审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优化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提前报告】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研判短缺易短缺药品因经济因素可能难以保障供应,无法逆转或缓解,确有必要按照超过全网现有挂网价格的水平涨价或变相涨价新申报挂网的,原则上在正式申报前一个月向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主动沟通交流情况,就直接挂网的操作细节等问题接受窗口指导,相互配合,提高短缺易短缺药品直接挂网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受理响应】除省级联动机制牵头部门要求应急处理的短缺易短缺药品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选择有供应记录、市场份额靠前的省份作为申报首涨的省份。
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收到企业申报应积极响应,强化经办内控,不得以本地挂网规则为由推诿拒绝,及时规范办理申报。
第二十五条【前置审核】省级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将“直通型挂网”等监测规则直接嵌入医保信息平台中,企业申报挂网时,前置判断价格风险。若不满足条件,企业在平台中无法自主录入,同时弹窗提醒报价异常,引导企业主动向当地省级医保部门申请沟通交流,进行“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流程,否则不予挂网。
第二十六条【首涨挂网】首涨省认真履行短缺易短缺药品涨价挂网的价格风险管理牵头责任,包括:
1、复核企业披露的信息,研判价格风险;
2、引导企业主动排除价格风险。
3、对照指引采取“直通型挂网”“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等方式直接挂网,引导监督企业公平定价,防范价格风险。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首涨省办理短缺易短缺药品挂网,或处置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风险,应及时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更新信息、全国共享,并注明“直通型挂网”“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等分类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