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2024-11-28 11:59:43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作者:

第二十八条【联动挂网】对于国家“两个清单”内药品,企业向首涨省之外的其他省份申报挂网,申报价格不高于首涨省的,当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涉及“递补型挂网”“附条件挂网”的,就低参考首涨省办理结果处理。对于省级增补“两个清单”内药品,企业向首涨省之外的其他增补该药品进清单省份申报挂网的,就低参考首涨省份办理结果,按照直接挂网全流程办理;企业向首涨省之外的未增补该药品进清单省份申报挂网的,按照普通药品挂网流程办理。

其他省份按照高于首涨省的价格受理企业申报的,自动成为新的首涨省,牵头履行资料审核、风险研判、处置应对等全过程责任,距离原首涨省完成挂网不足两年的,新首涨省受理时,研判挂网条件、价格风险所引用的比价锚点应与原首涨省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货款结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医保直接结算货款的,优先考虑将近两年未发生价格变动且供应情况稳定的短缺易短缺药品,或者按照“直通型挂网”办理价格调整的短缺易短缺药品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职责分工】各省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由医疗保障局和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十一条【生效和解释】本操作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流程图

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流程图

附件2: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

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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