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2025-02-28 12:55:25    来源:四川省医保局  作者: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求,通过签署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并遵守服务承诺,并督促指导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对服务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服务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作为记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维护本机构已作出服务承诺相关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国家医保相关人员代码。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医保相关人员代码、姓名、医药机构名称及代码、医保区划、执业类型、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登记备案状态等。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应做到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动态更新。

第二十条 新增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形成“一医一档”。

相关人员与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休等未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或未在岗工作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在动态维护窗口进行信息更新。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

相关人员经首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状态即为正常。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记分结果,对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状态进行动态维护。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暂停状态期限已满,恢复登记备案;终止后符合相关条件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向相关人员开放登记备案状态、记分等情况查询。

第二十四条 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分别由其执业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医师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多点执业医师,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协议、中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暂停;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终止。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

第二十七条 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终止期满后,经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通过经办机构评估,由定点医药机构维护为正常状态。 

第五章  记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由作出处理的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即作出行政处罚后由行政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协议处理后由经办机构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当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相关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可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员记分。

第三十一条 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局规定及我省记分规则执行情况,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记分规则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

第三十三条 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

第三十四条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

第三十五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应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金额、行为性质、涉及相关人员数量等因素,对涉及金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

第三十七条 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负有的责任程度,一般责任每次记1分,重要责任每次记2分,主要责任每次记3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受到医保经办机构协议处理,协议处理方式包括:“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执行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被医保部门通报的;

(三)其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应记1—3分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负有的责任程度,一般责任每次记4分,重要责任每次记5分,主要责任每次记6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其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应记4—6分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负有的责任程度,一般责任每次记7分,重要责任每次记8分,主要责任每次记9分:

(一)为非登记备案相关人员,或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冒名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二)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协议、中止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三)其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应记7—9分的情形。

第四十条 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出现以下负面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负有的责任程度,一般责任每次记10分,重要责任每次记11分,主要责任每次记12分:

(一)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涉及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作出行政处罚,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二)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该人员负有责任的;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注册、吊销或撤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应记10—12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配合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主动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决定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

对同一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负一般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应按对应记分档次内从低到高记分。对主动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轻记分或减轻一档记分。对强迫或教唆他人违法违规、拒不配合、存在主观故意、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重记分或加重一档记分。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结果和暂停、终止处理措施,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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