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一石激起千层浪 药价普降 配送方式灵活

2010-09-28 22:58:49    来源:  作者:

  2、量价挂钩:招标前公布投标药品的采购数量,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数量进行报价,并获取独家配送的权利。

  3、单一货源承诺:原则上一种基本药物的品规只中标一家药品生产企业,且该企业获得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市场份额。对采购需求量大的基本药物,按人口、交通以及采购数量,将全省划分2~3区域分别进行招标采购,确保中标企业获得采购区域内所有市场份额,确保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规格)有且只有一家企业供应,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4、一品三剂型两规格:按照标准品种、剂型、规格确定招标基本药物的品种、规格和剂型,原则上一个品种三种剂型,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种。全省共确定招标基本药物278个品种,852种规格。

  5、采购主体是省药品集采服务中心: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价格、供货区域、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省药采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追加合同时,各中标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6、生产企业对基药配送责任负责,不进行配送企业的招标:中标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向省药采中心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7、国库集中进行药款结算:县(市、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与中标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结算货款,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

  8、允许转配送:生产企业直接委托配送有困难的,可在省药品经营企业中委托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一级配送企业,负责落实药品配送工作。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被委托配送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的,委托企业须自动承担相应职责,并及时重新委托药品配送企业,并重新递交有关材料,确保药品供应不断档。重新委托的一级配送企业应报省药招办审核备案。

  B 模式之考

  药价普降 配送方式灵活

  安徽模式一经实施,便遭致行业因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而产生的激烈反对,尤其是个别中药品种的中标价格被质疑难以保障产品的质量,会出现“劣币驱良币”现象的发生。

  纵观安徽模式的全过程,笔者认为安徽模式首先在政策层面进行了突破,“双信封”的药品招标方式开全国先河,技术标保证了质量,商务标降低了价格,在真正意义上做到了“质量优先”与“价格合理”的结合;其次,量价挂钩解决了十多年药品招标中没有数量的怪现象,使得投标企业可以按照用量决定投标价格,有效地降低了中标价格;第三,中标价格创历史最低,目前公布的784个品规中标价与现行市场供货价格的比较,中标价平均仅比市场供货价格高10-20%,这与之前各地平均中标价格高出市场供货价格50%以上的现象来说,可谓是很大的进步;第四,医疗机构一个品种只有一种选择的政策设计,使得通过回扣竞争进行促销的方式失去了土壤,有效的抑制了商业贿赂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蔓延。中标企业虽然价格上作出了让步,但是量的保障使其盈利水平将有所增加;第五,取消配送商的招标,把权力归还给中标生产企业,不但锁定了中标生产企业的责任,更使政府从配送商的招标、控制配送费用的麻烦中解脱出来,回避了权力寻租的嫌疑,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第六尊重实际,对方案的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及时的纠正和补充,如允许转配送、货款结算可以使生产企业,也可以是配送企业等,彰显了政府的宽容与务实,也使得方案的推行更加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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