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配送流程有待完善
尽管安徽模式令药品价格有了很大降幅,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配送方式、货款结算等作了大胆的创新探索,但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依旧有少量的品种中标价虚高,有个别品规的中标价格是市场采购价格的2倍以上;二是对独家品种仍没有有效的抑制价格的方式和手段;三是“医疗机构—采购平台—中标企业”的采购流程不完整,完整的采购包括:采购订单的下达、平台与中标企业以及配送企业的确认、验货入库及货款的回收等一系列流程,不具体规范就会出现很多的随意性,让有关各方无所适从;四是虽然在补充通知中明确了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可以和配送企业结算货款,但是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之间缺乏必要的合同约定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有可能对实际的结款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具体的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和当地县(市、区)的集中支付中心签订三方合同,执行起来就会更加规范;五是对于中标价格遭受质疑的企业的产品质量,政府要加大抽查和监管力度,防止劣质药品进入市场,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六是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如当地企业通过技术标就可以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一级配送商必须是本省的经营企业等,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C 推动基药集采模式探索深入
2009年至2010年实施的基本药物招标非但没有降低药品价格,反而让“高端医疗机构药价虚高”的诸多弊端在基层医疗机构的集中采购中继续蔓延。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达到“保基本、重基层、强基础”的目标,安徽模式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
基本药物在没有进行集中采购前,采用的是完全市场化的方法,形成的价格、渠道都是经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方式。招标以来,全国普遍存在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现象,致使很多省份不得不进行二次议价来降低价格,如:重庆、湖北、河南、甘肃等省,才使基本药物制度得以推进和实施;另外对配送商招标、限制配送商数量、不允许转配送等规则,非但没有有效地解决配送到位的问题,反而降低了效率,增加了成本,虽然各地都规定了原则上只委托一次,但各地实施中基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见违反市场规则的做法是难以真正实施的,因此招标方式也许不一定是解决基本药物问题的唯一方式。
基本药物招标统一规范势在必行。基本药物招标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招标的方式、综合评价的方法、质量层次的划分和对质量和价格权重比例、入围评审组别的划分、配送商的选择等。
药品的集中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市场化的体现,也被各国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办法,坚持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一定是正确的。然而,目前我国进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已经异化为药品的降价、二次限价,异化为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的替代,异化为打击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这些原本并不属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问题,如果非要药品集中采购完成,恐怕也会难以承受之重。药品集中采购的本质回归是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