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汇信医药违反反垄断法被罚1447.3万

2025-03-25 13:49:14    来源:上海市监局  作者:

2.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河南润弘达成并实施了全国市场垄断协议。(1)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河南润弘达成了全国市场垄断协议。在山东市场涨价协议基础上,2020年3月19日,经上海信谊提议,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河南润弘三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成都会面,商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全国市场合作事宜。三家公司达成以下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家公司相互配合,共同提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全国市场销售价格,将各省挂网价格、医院议价等价格提高至山东市场价格水平。

②分割销售市场。三家公司对中国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进行划分,维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各自市场份额稳定。其中,当事人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交上海信谊独家代理,上海信谊负责将当事人注射液销往民营医院,销售指标为每年(略)万支。上海信谊与河南润弘在全国各省共用一家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医院覆盖范围向公立医院销售注射液,不争夺对方已有医院市场,共同开发空白市场,确保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

为保证协议实施,上海信谊、河南润弘需向当事人支付补偿款。会后,上海信谊根据上述内容,起草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初稿,三家公司修改后形成最终协议。

(2)当事人与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实施了全国市场垄断协议。当事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达成全国市场垄断协议后,予以了实施。2020年4月初,上海信谊、河南润弘支付了补偿款。

①固定或者变更了商品价格。2020年以前,当事人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全国各省挂网价格为1.68-3.68元/支,对配送公司供货价为1.6-3.58元/支;上海信谊全国各省挂网价格为3.56-6.8元/支,对配送公司供货价为3.23-6.15元/支;河南润弘全国各省挂网价格为1.78-5.6元/支,对配送公司供货价为1.5-5.1元/支。2020年4月起,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当事人均按照协议约定,提高了全国市场销售价格。

一是提高了各省挂网价、医院议价等终端价格。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主要终端市场为公立医院,占比97%以上。公立医院一般按照挂网价或者议价确定的价格采购药品。当事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如要按照新的终端价格对公立医院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需要在各省药品招采平台上申请新的挂网价格或者与医院进行议价。垄断协议达成后,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当事人陆续提高了各省的挂网价格或者医院议价。

2020年5月,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分别将海南挂网价格提高至71.5元/支、36元/支。2020年6月,上海信谊将上海议价调整至71.5元/支。2020年7月,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分别将陕西挂网价格提高至71.5元/支、36元/支。2020年9月,当事人、河南润弘分别将江苏挂网价格提高至35.8元/支、36元/支,2020年10月,上海信谊将江苏挂网价格提高至71.5元/支。2020年11月,上海信谊在福建挂网,价格提高至71.5元/支,2021年4月,当事人、河南润弘在福建挂网,价格分别为35.8元/支、36元/支。2020年12月至2022年,当事人在全国不少省份完成提价,其中部分省份挂网35.8元/支,部分省份挂网29.8元/支。2023年12月,当事人在山东等多个省份仍维持35.8元/支的挂网价格或者医院议价。2024年1月,当事人将上述价格进行了下调。

二是提高了对配送公司的供货价格。实践中,当事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不直接向公立医院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而是通过配送公司向公立医院进行销售。如下图所示,当事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对配送公司供货价格的变化,反映出三家公司实施了垄断协议。

2020年4月,上海信谊将对吉林、四川等省份配送公司的供货价提高至65.7-66.5元/支。至2023年8月,上海信谊对配送公司的供货价大多为60-71.1元/支。2020年4月,河南润弘将对河南、广东、江苏、湖南等省份配送公司的供货价提高至31.32-34.2元/支。此后至2023年12月,河南润弘对各省份配送公司的供货价大多为30-34.56元/支。2020年4-10月,当事人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除向上海信谊指定公司销售注射液外,未向其他公司销售注射液。2020年11月,当事人自行销售注射液后,将对山东、河南、重庆、广西等省份公立医院渠道配送公司的供货价提高至32-33.3元/支。此后至2023年12月,当事人对公立医院销售渠道配送公司的供货价大多为30元/支左右。

②分割了销售市场。当事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对全国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一是上海信谊独家代理了当事人注射液并销往民营医院。2020年4月1日,上海信谊取得了当事人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全国独家代理权。此后,当事人停止向其他公司销售注射液,上海信谊通过各省代理商将当事人注射液销往了民营医院。2020年11月,当事人不再执行将注射液交上海信谊独家代理的约定,开始自行销售注射液,但大部分仍销往了民营医院,少部分销往了公立医院。

二是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在全国各省共用一家省级代理商,按照原有终端医院覆盖范围继续销售注射液,维持公立医院市场份额稳定。2020年4月以后,除辽宁、西藏等个别省份,上海信谊、河南润弘在全国各省分别与同一家省级代理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各省由同一家代理商帮助当事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进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市场推广。

垄断协议存续期间,当事人、上海信谊、河南润弘之间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部分内容逐渐不再执行。2020年下半年,当事人发现上海信谊未积极向民营医院销售注射液,导致当事人市场份额下降。2020年7月,上海信谊相关负责人前往成都,向当事人承诺加大销售力度。2020年10月,当事人、上海信谊相关负责人在南京会面,沟通当事人注射液滞销情况。2020年11月,当事人开始自行销售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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