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康秦源医药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被查处

2025-03-25 13:59:02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甘K28120730001号(礼)市监罚〔2025〕6号

当事人:礼县康秦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822E
住所(住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康龙翡翠城商铺18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彩玲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26************65
执法人员:杨彦平
执法证号:28120730016
执法人员:韩文兵
执法证号:28120730187
处罚机关: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20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对礼县康秦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28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280元,大写贰佰捌拾元整。
处罚机关: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20日

根据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的函件精神,我局对礼县康秦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经查,该企业无库存批号为230780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检查销售系统显示,该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7月1日,销售出批号为230780标示由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味脾胃舒颗粒4盒,销售单价70元/盒。以上批号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经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经调查,礼县康秦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8日从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购进批号为230780标示由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味脾胃舒颗粒5盒,进购价每盒53元,验收合格后开始销售,以每盒70元的价格售出。2024年5月20日应供货商要求,退回1盒。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四味脾胃舒颗粒售出4盒,共获得收入280元。进货时落实了进货查验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药品进购票据复印件1张;5.药品退回入库单复印件1张;6.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7.增值税发票复印件1份;8.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司四味脾胃舒批号230780销售流向记录1份;9.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10.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1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无,(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案件调查以来,礼县康秦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该企业落实了药品进货查验制度,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不知销售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是假药,且无主观故意,销售该药品后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未发现礼县康秦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申 请行 政 复议;也可 以在内 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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