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青骨堂中医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查处

2025-03-25 14:02:02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A010728001号(永)市监罚〔2025〕4号

当事人:永登县青骨堂中医诊所
住所(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祁连路佳永花园4号楼24-25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薛继栋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6201************00
执法人员:张建强
执法证号:甘A28010707904
执法人员:韵建祯
执法证号:28010730030
处罚机关: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19日
处罚内容:对永登县青骨堂中医诊所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登县青骨堂中医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治疗室柜子里存放的1盒海氏海诺压敏胶带(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40018号,生产批号:210701,失效日期:2024/07/02,型号:棉布型),已过期。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登县青骨堂中医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治疗室柜子里存放的1盒海氏海诺压敏胶带(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40018号,生产批号:210701,失效日期:2024/07/02,型号:棉布型),已过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局于2025年2月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登)市监罚告〔2025〕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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