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瑞琪化妆品经营部违规销售美源发采快速黑发霜被处罚

2025-03-25 14:03:38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5〕02-013号

当事人:晋江市金井镇许瑞琪化妆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EB1XWL38
住所(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政通路东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瑞琪

2025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晋江市金井镇政通路东2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配合检查并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摆放的“美源发采快速黑发霜882号棕黑色”原厂国:日本,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国妆特进字J200907465,执法人员现场登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该备案号注册证有效期至2027-05-21,在该黑发霜底部标注有:此日期前使用07/2028,标签上标识的规格:40g+40g,其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GB5296.3-2008: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第6.3及6.5.2的要求;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美源发采快速黑发霜882号棕黑色”,在该黑发霜底部标注有:此日期前使用07/2028,标签上标识的规格:40g+40g,其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GB5296.3-2008: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第6.3及6.5.2的要求。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后续能补充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凭证等进货查验材料,因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开业时朋友从香港代购过来试卖的,只有一盒,截至案发日,还未对外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因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于2025年2月25日被我局责令改正。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69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整改通知书(晋市监责改〔2025〕02-009号)等证据为证。

2025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5〕02-0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经营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被我局责令整改,拒不改正,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款项合计50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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