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二连市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MA0N91W624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北、友谊路东(海关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红光
2025年2月19日,按照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锡市监交办〔2025〕2号),由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H20093398、产品批号为20230326的环孢素软胶囊,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药品标准,存在质量风险,流入到我市1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二连浩特市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处置。经调查发现,二连浩特市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从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由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H20093398、产品批号为20230326的环孢素软胶囊1盒,于2024年4月13日销售1盒,货值金额共计148元人民币,现剩余0盒,违法所得148元人民币;能够提供该批次药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成品检验报告书等证明文件。该批次药品已销售完毕,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对案源进行核查,于2025年2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二连市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二连浩特市鸿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据类型:书证,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红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类型:书证,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据类型: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这一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类型: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劣药违法行为这一事实。
2025年3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二市监罚告〔2025〕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