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红开处罚〔2025〕40号
当事人:开远市得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502MA6PKT9R76
住所(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灵泉东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洁
2025年2月11日,我局接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津药监(一办)案移【2025】4号},函中载明其辖区内一药品经营企业所抽检的“环孢素软胶囊”(生产企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398、批号:20230326)不符合相关规定,该企业曾向开远市得仁药业有限公司销售过上述药品,开远市得仁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从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6盒“环孢素软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3398、批号:20230326)在店内销售,购进价格为66.09元/盒,销售价格为168元/盒,被我局查获时,该批次药品已售完,货值金额1008元,获利611.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开远市得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书证:《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开远市得仁堂药业有限公司零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7日,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开远市得仁堂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市监红开罚告〔2025〕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渠道合法,票据齐全,履行了药品进货查验,并索要了相应的药品检验报告,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局关于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07〕7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药品执法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认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