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12月6日重新修订,原八十一条变更为现七十五条,其内容不变。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依据《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壹元肆角陆分(611.46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使用非税收入缴款码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年/月/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或向本局申请信用修复。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