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健民医药第九药店违规销售中药饮片炮山甲被查处

2025-03-29 14:00:33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2.费冬冬关于对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九药店售卖无标识、无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中药饮片炮山甲的投诉单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照4张,证明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炮山甲”且无库存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盘点表、陈述材料各1份、民勤县福星药店整体转让协议、销售记录截图、库存记录截图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炮山甲”的来源、购进时间、数量、进价、售价、货值金额及销售情况等事实;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第12号)复印件1份,证明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5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民勤)市监罚告〔2025〕11号,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告知期间,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且当事人销售的“炮山甲”中药饮片是在国家允许销售的时间购进的,无主观故意行为,当事人提出希望减轻处罚的请求。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四)(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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