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卫医政疗便函(2011)75号),其规定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应用不得超过35种,三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稀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见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相应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推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