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卫新宣函〔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卫生部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1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 系 人:陈旭光
联系电话:010-68792269
传 真:010-68792272
E-mail :yljgxwgf@126.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附 件: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答问参考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