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肇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成品留样管理等相关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化妆品融合检查中发现肇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牙膏过程中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等违法线索。经查,2022年4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牙膏的过程中,未形成批生产记录,未进行成品留样管理,无留样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无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且在案发前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肇庆高新区局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罚款。
【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新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牙膏质量安全的监管,切实为公众口腔健康保驾护航。本案中,执法人员精心调查,严格区分相关人员责任,对该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进行了行政处罚,开出了2023年第一张牙膏生产企业“处罚到人”的罚单,倒逼牙膏生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真正履行主体责任,深得社会各界好评。同时,该案也彰显了融合检查的巨大威力,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日常监管环节,针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有力的提升了稽查办案的效率和查处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