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深化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5-31 13:10:19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本市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一)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定规模(100张及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应设尽设(与医疗机构邻近的除外),鼓励达到医务室级别。养老机构申请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的,实行备案管理。门诊部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执行,诊所按照《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执行,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4〕57号)执行。

(二)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的,应按照《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至少配置1名主执业点医师,可以开设全科、内科、外科、康复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诊疗科目,可将多点执业医师作为相关诊疗科目的核准依据。

(三)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诊疗科目登记的,与有资质的影像、检验服务相关医疗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可作为相关诊疗科目核准依据。

(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可依据已具备的相应资质和条件直接进行养老机构设立备案,简化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机构补贴政策。

二、强化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五)强化签约服务机制。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支撑作用,以家庭医生制度为核心,按照“愿签尽签、保障基本”原则,不断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对于已签约的养老机构,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安排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频次由签约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对65岁及以上已签约家庭医生的养老机构住养老人,探索实施每年一次约定的免费上门健康体检。对已申请家庭病床的住养老人,按照规范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推动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逐步覆盖本市养老机构。

(六)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合规在养老机构内部或毗邻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家庭医生工作室,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运营。

(七)支持区域内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机构定位,按照“优势互补、权责明确、互惠互利、务实高效、长期合作”原则,与养老机构开展差异化签约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增加医养结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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