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各区探索开展各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推动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之间的服务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提升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九)按照《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上门巡诊服务方式,参照《居家医疗服务参考项目(试行)》,在养老床位旁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本市医保门诊相关规定结算(免收上门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在输液室提供静脉输液服务。
(十一)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加强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配备和使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代配药提供便利。发挥互联网医院、社会零售药店等作用,通过多元组合方式,更好地满足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基本用药需求。
(十二)依托国家和本市医养结合、老年医学相关培训项目,按照短期与中期、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免费提供继续医学教育和临床实训机会,加强急需人才培养培训,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十三)发挥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作用,重点围绕能力提升、专业质控、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等方面,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与行业管理。
(十四)提高养老护理员专业水平。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康复保健、认知障碍照护等培训要求贯穿养老护理员职业生涯全过程,提升养老护理员整体技能水平。发展养老服务职业大专和本科教育,为养老服务行业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探索养老护理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畅通专业发展通道。
四、加强建设和运营支持
(十五)完善养老服务“以奖代补”政策。优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奖”和“招用持证人员奖”实施办法。鼓励各区对设置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给予专项运营补贴。
(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按规定同等享受医保联网及结算政策。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超过3个月。
(十七)优化养老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定价和支付保障。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清单和相关服务标准、规范;优化长期护理服务定价及其支付标准,加强对失能老人的保障。
(十八)加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风险防范和矛盾调处。依托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机制,增加医养结合风险防范内容。依托市、区两级养老服务纠纷调解机构和相关工作机制,及时调解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五、强化科技为养老赋能
(十九)推进智慧医养。依托民政信息平台和上海健康网,加强健康、养老数据共享,推动不同养老场景下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合理利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建设,促进养老机构住养老人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与务实应用。支持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健康服务、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与应用。
(二十)大力推广“养老院+互联网医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提供“线上就诊、送药到院”“在线咨询、复诊续方”“线上开单、线下检查”等医疗服务。发挥区域影像、检验、心电诊断中心作用,扩大优质医疗资源对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辐射效应。根据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推动互联网医院拓展服务项目,完善诊疗费用便捷支付、亲属代付、白名单代付等功能,逐步推动互联网医院按需接入养老机构全覆盖。
六、加强规划统筹和联合监管
(二十一)鼓励各区统筹考虑医疗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相关规划,将两者邻近设置。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优化调整养老床位、医疗床位建设目标。鼓励各区结合辖区实际,为推动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发展提供更多政策支持。
(二十二)加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情况的质量管理。区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专项行政检查;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相关的检查、评价、监督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