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

2025-02-14 16:16:09    来源:佛山市医保局  作者: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及退回基金,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可与罚款、基金一并催告;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强制执行前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结 案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等无须执行的;

(四)案件终止调查的;

(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按顺序装订等要求,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办案机构,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制机构,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听证等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办法》《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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