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医疗保障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价值达前述对应罚款金额幅度的;
(二)责令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三)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四)责令解除服务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章 审 核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对公民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罚款数额达五千元(含合计)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罚款数额达十万元(含合计)以上的;
(三)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适用普通程序办理且经过延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法制审核情形的,办案机构应当将以下材料交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填写移交材料清单: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案件来源材料;
(四)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五)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六)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
(七)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办案人员。
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名单报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下发。
第四十一条 法制审核应于收到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医疗保障领域的专门业务问题,可在法制审核时听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法制审核人员经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请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章 决 定
第四十三条 作出决定前,当事人对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案件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在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办案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报告等证据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十五条 办案机构负责发起集体讨论会议,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