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甘)执法证字第甘K1207280001号
(礼)市监罚〔2025〕5号
当事人:礼县春天大药房二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ER0U
住所(住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南城区祥和园1号楼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淼
处罚机关: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5年03月03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的函件精神,我局对礼县春天大药房二分店进行线索核查,检查经营场所,该企业无库存批号为230780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检查进货查验记录显示,该企业于2024年3月8日从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30780的四味脾胃舒颗粒5盒,标示由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检查销售系统,未查询到该批次药品销售记录,当事企业店长马玉英陈述该药品已全部售出。以上批号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经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礼县春天大药房二分店于2024年3月8日从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30780标示由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味脾胃舒颗粒5盒,进购价每盒50.77元,验收合格后开始销售,以每盒73元的价格售出,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四味脾胃舒颗粒已全部售出,共获得收入365元。进货时落实了进货查验查验制度,进购记录反应的该批次四味脾胃舒颗粒数量与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交函件数量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药品进购票据复印件1张;
5.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6.礼县春天大药房二分店采购、收货委托书复印件1份;
7.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
8.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的函复印件1份;
9.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自立案调查以来,礼县春天大药房二分店积极配合调查,该企业落实了药品进货查验制度,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不知销售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是假药,且无主观故意,涉案药品货值365元,金额较少,销售该药品后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未发现该企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