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1.当事人未履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2.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使用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使用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
第7页共8页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该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综合裁量,参照云南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试行)》编码3裁量阶次“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并处货值金额10倍(不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减轻处罚裁量因素:“生产批发环节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过期野菊花中药饮片0.31kg;
2.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窗口(地址:水富市育才路161号)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到银行缴存。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