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附则

2011-10-24 17:45:28    来源:  作者: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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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章 总则 第2页: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3页:第三章 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4页: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5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6页: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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