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医药代表没有给医生钱物,只给他做增值服务,这算不算贿赂?例如,一个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出国本来只能坐经济舱,药代帮他升级为头等舱,这算不算贿赂?再如涉及私隐方面的服务,该如何算?这些都会摊在药价上。”采访中,有从事医药购销领域工作多年的老医药人认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光规定了“财物”,概念太狭窄,服务或增值方面也应有所规范。“国外这些写得很明确。”
新一轮治理商业贿赂行动再次指向医药代表。11月底,西部某医药公司市场部经理透过圈内人士收到了华东某省卫生厅转发的卫治贿办发【2008】27号《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草案)》。依照这一《草案》,医药代表今后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工作必须登记,登记须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医药代表不得以开展业务活动的名义在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由于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日,上述经理急忙将《草案》转给了更多的圈内同行。
还会遭遇“对策”?
持证登记、严禁购销,由于框定了医药代表开展业务的准入条件和活动范围,在一些人士看来,这将促进真正意义上的药代队伍建设。
“其实,对真正的医药代表还是有需求的,比方说作为医学专家、药学专家指导医生用药。国外通常对药代的专业背景和学位有严格要求,但我国初中、高中毕业都可以成为医药代表。”针对《草案》中提出的“医药代表应当全面掌握医学、药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医药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一规定,一位从事医药商业多年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然而,采访中,业界对于《草案》能否经得起“对策”的考验,大都持悲观态度。
“依照《草案》规定,向医院推荐一个新的药品进展须先在行政科室登记,这种规定弄不好就会形成新的不合理的资源分配,或把科室主任、行政部门主任推向高风险的边缘。”国内一家生物药厂销售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