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上海资深医药营销专家李中(化名)直言,登记与否没有实质意义,《草案》规定禁止在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购销活动,但实际情况是现在医药代表已经不公开去医院拜访了:“高水平的医药代表谁还夹个包到医院去?现在都是‘家访夜访、异地搞定’。”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现在医院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多多少少涉及灰色购销,只是带的名目不同,比如科研费、动物实验费、出版费等。
未涉及认证
随着《草案》的出炉,医药代表走过20多个年头后,似乎终于迎来了“正名”希望。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草案》如是写道。
不过,早先各方广泛关注的医药代表认证一事,未在新规中体现,《草案》仅规定药代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前的登记环节,必须持有所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证。
对此,内外资企业意见不一。华南某跨国制药企业医代卓女士向记者表示,这个规定未与早先跨国药企在华联合做的RDPAC认证的要求有偏离,所以没有感到压力:“《草案》的起点非常好,基本上在华的跨国药企其医药代表都有参加RDPAC认证,我们非常希望国内药企也来认证,以规范药代行为。”
而上述生物药厂销售人士则表示,《草案》未将认证纳入管理范畴,符合客观实际:“统一认证不现实。有的药代高中生都会做,他们只要会搞关系就行;有的则需要有相当的学术背景,传播最新的药物安全知识。不同档次的药厂对药代的要求不一,这个群体的素质和文化要求没法统一。”
据本报记者了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率先在华组织医药代表认证后,南京市和广东省先后在尝试“医药营销师”的认证。以广东省为例,目前有医药营销员、助理医药营销师、医药营销师、高级医药营销师等多个可选课程,不同级别的资格认证对从业人员有不同的学历和专业知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