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陕西省的做法却引来了相关专家的质疑。
“在药品中标价的基础上加收10%的药事服务费与以往15%的药品加成政策没有本质区别。如此收取药事服务费可能使医院开大处方的行为更加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认为,如果不改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垄断地位,不改变医院在医保中的垄断地位,医疗费用不可能降低,单纯在药品加成政策上做文章没有多大效果。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不会降低,医院从药品销售中得到的利润由15%变成10%后,除了开更大的处方外,还可能联合企业提高药品的中标价,从而使药品价格更高。虽然每年药品招标时中标价一般要比往年低,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不再拿这个产品投标,而替换以同类的其他产品,这样价格就有上升的空间。据朱恒鹏介绍,调查显示,由于回扣和折扣的存在,药品加成实际上不是15%,而是大约45%。
广东省医院协会维权自律部副部长周继华撰文指出,如果药事服务费与药品的价格、品种、品牌以及是否属于新、特药等挂钩,不用多久就会成为药品加成的代名词。此外,有药品生产企业担心,如果收取的药事服务费不足以弥补医院在药品销售方面的收入损失,医院就会通过其他渠道弥补损失,药品生产企业很可能要为此“埋单”,医院会向药品生产企业转嫁成本。
那么,药事服务费应该怎么收?周继华认为,药事服务费既然是服务费,就应该与服务的价值挂钩。诊疗服务的价值体现在服务者的经验水平上,体现在服务质量上,而这些与医疗机构的等级及医师的职称、学历、执业年限、专业特长和研究方向等密切相关,还包括每人次患者的平均诊疗时间。药事服务费只有以这些指标为依据,才称得上“服务费”,否则还是“加成”。朱恒鹏认为,药事服务费应该按照开方子的次数收,而不是按照药品价格或者药品销量收。此外,也有观点认为药事服务费应该按照人次、病种收取。
药品招标采购与政府监管
陕西省希望通过药品“三统一”减少中间环节,进而降低药品价格,其药事服务费的收取建立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基础上。实际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广东等省份已实行数年,而北京实行的社区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与陕西省的“三统一”很相似。朱恒鹏表示,北京社区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实行已两年多,虽然北京市财政投入了不少资金,但操作上仍存在漏洞。社区医疗机构从药品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并未减少,只不过由患者出15%的加成变成政府财政补贴,由于不再是卖一盒药才能赚一盒的钱,甚至可能出现销售10盒却申报20盒补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