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批准文号绝大部分属于假冒

2009-07-22 17:24:42    来源:  作者:

    二是所谓的“保健品”外貌特征与药品相似。有的所谓“保健品”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或近音、谐音等,如甘草片、健胃消食片、草珊瑚含片等。有的包装,图案设计及颜色与药品非常相似,并且同样标注有规格、用法、用量及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更为以假乱真的是,剂型相似,各类所谓的“保健品”大多采用药品的常用剂型,如片剂、颗粒剂、胶囊或口服液等,还有的用生产厂家混淆视听,有的包装上标注某某制药、药业、生物制剂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更有的制药企业把“保健品”当成药品宣传。

    保健品市场的混乱,损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不仅浪费了大量钱财,还有可能耽误患者的病情和诊治。更有甚者,一些保健品中含有大量的激素,如河南省神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666皮炎平(豫卫健用字【2003】第200号),包装上注明主要成分是醋酸地塞米松乳膏;黔东南州苗岭苗族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岭洁肤霜(黔卫消证字【2004】第031号),含有丙酸氯倍他索,长期或过量使用可导致股骨头坏死等严重疾病。因此,患者一旦使用了没有治疗作用的非药品,将会延误病情治疗,使用含有激素的非药品,将对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同时,这些所谓的“保健品”也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它们相对于药品来说,不需要做动物试验和毒理试验及临床验证,上市前的研究和审批成本远低于药品,门槛相对很低,成本也低。它们在市场上流通,使“国药准字号”的药品受到了严重冲击,扰乱了药品市场。

  机构改革有些慢管理真空已出现

    针对保健品市场的混乱状况,业内人士称现在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有法不依。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李韬律师说,《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15条、第17条作出规定,省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品没有行政许可权,但是一些省、市、区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仍然有法不依,继续审批。

    现在的问题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一些违法的所谓“保健品”,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现象。对《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审批的、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审批进行清理,对《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违法审批的彻底纠正。

    “关键是要尽快完成机构改革。”针对该现象,省人大常委会一位组成人员说。2003年机构改革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已将保健食品的审批权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承担了保健食品注册审批职能后,国家没有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市场的市场监督权,这样就使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可依,对混乱的保健品市场不能去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保健食品的注册权移交给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医疗管理面大,饮食行业的管理任务繁重,就不愿去管保健品市场。工商部门虽然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工作,但是由于是专业管理,对保健品市场难以监管到位。

    据了解,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已明确将药品、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和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然而,政府机构改革步子太慢也导致管理的缺位。据介绍,包括我省在内的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虽然编办已批复了机构和编制,但是人员没有完全到位,特别是基层,机构改革还没有动静,这使保健品市场仍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因而,加快机构改革步伐,成为规范保健品市场的一个重要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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