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各地关于基本药物配送方案的讨论稿中,有些省市以医疗机构对配送商业的认可,或以对大医院的开户数作为基本药物配送商的选择标准,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当前一些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的认可度,不是对药品配送服务质量的认可,而是在药品顺加15%的价格政策下异化的对高价药品(非基本药物)满足度的认可。笔者认为,在顺加15%的药品加成政策没有改变的背景下,如果将医疗机构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认可度作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格认定的依据,许多以高价品种和大医院临床开发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药品批发企业势必成为大医院的首选,可能会出现配送商分散、难以形成统一配送、政府监管难度随之增加、配送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明确规定,“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可见,提高流通企业的集中度不仅是新医改的要求,更是未来国家医药产业调整的方向。因此,笔者认为,对基本药物配送商的选择标准也应符合这一主导思想。各地政府部门只有实事求是地从省内医疗机构的多少、分布,从配送商业的能力、网络等实际情况出发,大胆保留最精简的配送商,才可以加快改革的进程。在具体实施中,各地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宏观调控,从政策上充分保证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大型商业企业的配送主导地位,鼓励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配送,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竞争,优胜劣汰,解决困扰医药流通产业多年的批发企业“小、散、多、乱”问题。
对于医药商业企业,需要提醒的是,30%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量究竟会有多少,将会有多少家商业公司来竞争这一蛋糕,企业应该做到心里有数。笔者认为,配送权之争就是一种资格和权利的竞争,竞争自然会异常激烈,企业一定要冷静分析自己的实力与战略定位,不可不切实际地追求“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