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认可的社会机构认定,质量标准显著高于其它企业生产的相同剂型的同等药品,没有法律授权在同一药品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标准下生产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同种药品之间要认定差异”,没有这个授权药监局也不可能这么做,你要求它这么做,我估计药监局也不会这么做,这是对法律的无知,还要“授权其它社会机构”,这样的执法权限如果有授权,执法机关也不可以转换给其它社会机构,这更是和法律本身不相一致。这个就是所谓的优质优价,就是为优质优价留下一个伏笔,怎么做都行。
还有,“中成药主要原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者使用较高等级的药材,国家药监部门给予政策或者企业按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全部药材采购和使用信息”,这个东西就更莫名其妙了,GAP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定标准,它就是推荐标准,和GMP、GSP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在GAP药材基地生产出来的中药材,也很难认定它就比其它地方的中药材质量高,你必须通过客观的检验,不是产在那儿就高,没有这个必然性。什么叫“较高等级”?谁去上企业投料那儿检查,你是投的几级人参,人参那么多等级,药监局天天站在企业投料那儿检查几级人参?不可能做到的。这不是胡思乱想吗?“主动公开全部药材采购使用信息的”这种东西有很大的欺骗性,企业可以主动公开,但是保证它公开的是真实的是可信的,这是至关重要的,公开是可以做到的,它要公开它有十块钱它有一块钱的,把十块钱的公开了,你相信否?怎么验证?这是不客观的东西。
“中国境内生产并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这个词用的欠妥,什么叫主流?我们是什么流?中国是什么流?“指制剂,不包括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制剂”,这恰恰和我国现行的政策矛盾,我国现行的政策凡是不管以什么生产方式只要出口到国外的都给予鼓励和支持。那么特别是现在到一些达到cGMP标准国家的药品制剂,国家在“十二五”还要给予更多的支持,这是比较科学的。出去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和自己报文号来生产的方式本质上是一样的,你说把它不包括是什么道理?
刚才说进口药,口岸成本+口岸费用,你对外国的药品能审查清楚吗?在国内就一个企业来讲可以审查清楚,就4600多家企业来讲无法审查,国外企业更无法审查清楚。这样的东西想当然的成分太多,总而言之,这些问题政府应该改变思想。
谢子龙: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不能因为某一个事件,为了消除公众对它的这种负面而采用过激的方法来转移大家的目标,我觉得没必要,更多的我们要去分析这个价格形成体制是不是有问题。那么我认为还是回到于会长刚才所说的那样,它实际上是跟医改有很大的关系。我在刚开始的时候也在讲,在很多场合我每次都会讲到,应该要实施管办分开医药分开,一定要这么去做以后,利用市场经济规律来实施价格竞争,才能够使那些不合理的价格很自然的这个企业会去自动的降下来,而不是说我这个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他怎么去降下来,这个是没办法降的。
主持人:各位嘉宾对此次政策出台的前景和实施的可能性做一个预测,能顺利出台吗?
谢子龙:对于这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我是非常不看好,如果说利用这次机会匆匆忙忙出台,我倒认为宁愿慢一点或者是不出台,对它的未来我觉得感到渺茫。
于明德:同意。
牛正乾:因为这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和历史上前两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从改革思想上、操作办法上并没有太大差别,如果它实施,那最终效果也可能跟历史上前两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会没有太大差别。原来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没有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靠这个办法也很难,因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核心,药价虚高的的深层原因不是药品价格管理不够。所以这个办法的出台本身就是“头痛医别人的脚”的做法。至于改革是不是陷入了泥潭?如果我们的改革仍然采取头痛医脚,或者叫头痛医别人的脚的方法来定政策,那么医改很可能就会陷入泥潭。目前的医改似乎处于一种非常躁动的状态,很多人缺乏理性思维,看到社会中出现某种问题,没有弄清真正的原因,就请求政府干预。实际上,许多情况下,政府干预越多,问题越大;问题越大,对政府的需求就越多,结果就会陷入恶性循环。任何限制竞争的做法,只对少数人有利。资源配置要么按市场,要么按特权。如果不按市场,一定会按特权。任何限制竞争、人为地限定价格的办法,最后只能让少数有特权的人得到好处。看看北京,看看全国,越是好的医院,越是把大部分的费用都花在一小部分有特殊地位、特殊关系的人身上。
主持人:好的,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