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1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评价、修复、结果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
(一)机构类信用主体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4.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5.参与医疗保障的医药企业;
6.参与医疗保障的其他机构。
(二)个人类信用主体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收费计费、审核结算、管理等的相关人员,如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管理类人员等;
2.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等的相关人员,如药师(含执业药师)、药店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3.参保人员;
4.其他参与医疗保障的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五条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奖惩结合、动态调整、保护权益、共建共享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