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2024-06-30 11:25:16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  作者:

第六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管理全省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配套制定信用信息目录、信用评价规则、信用修复办法等规范,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

市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相关信息的归集、录入、审核,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运用和公开等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合力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医保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宣传诚信典范。信用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诚信履约,规范医疗保障相关行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医保领域信用承诺制,将信用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与监督检查频次、处罚裁量等挂钩,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自查自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

第十条  信用承诺是指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机构、人员以规范形式向社会作出的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公开书面承诺,包括严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不实施过度诊疗,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行政检查、协议管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机构类信用主体应当组织本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承诺书的形式作出信用承诺,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并遵守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主体填写,签字或单位盖章。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采取网上下载、现场提供等多种方式,方便承诺主体取得信用承诺书模板,同时应当指导承诺主体在办理医保业务时进行承诺。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采用电子化归集,相关数据按照标准列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以数据共享的形式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托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各类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档案,正确记录和归集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机构类信用档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个人类信用档案以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作为标识。医疗保障信用档案由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信息异议记录信息、信用修复信息、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等构成。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省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进行分类,包括以下类别:

(一)信用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主要指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信用主体的资质资格、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医疗保障行政管理信息、拒不履行生效的医疗保障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的信息,以及医疗卫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与医疗保障有关的行政管理类公共信用记录;

(四)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因违反医疗保障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生效判决及其执行信息,人民法院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及其执行情况,医疗保障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及其执行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信息等;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包括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

(七)行政约定及其履行信息。主要指信用主体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情况的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主要指信用主体作出的医疗保障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主体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产生的处理信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而产生的有关信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信息等;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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