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十二章 附 则

2010-07-25 00:20:01    来源:  作者: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同时废止。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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