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六章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2010-07-25 00:20:01    来源:  作者:
第六章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和采购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目录的药品均使用通用名,并应当包括该通用名下的相关剂型、规格。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药品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使用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第五十条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药品生产企业投标的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或历史成交价格直接向符合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的采购方式。
 
第五十一条  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对采购量较小、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无投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部分廉价常用药,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可以进行直接采购。直接采购具体品种和办法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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