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组织实施;
(四)组建并管理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
(五)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各市(地)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各市(地)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审核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八)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十)在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集中采购结果上传至卫生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
(十一)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原则上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接受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维护平台。
(一)依据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须使用国家药品编码),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并公布;
(二)受理企业及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价格文件等,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具体协助组织实施药品评价、品种遴选等工作;
(四)提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
(五)组织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协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负责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