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区、市)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九)及时维护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信息;
(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及时报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二)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三)向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四)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采购平台设置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置。
第二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
(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
(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购销合同;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理;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
(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