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4-10-14 10:08:5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

第四节 外包服务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称的外包服务,是指第三方为医药企业提供的有关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和流通等各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药企业选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医药企业应当建立外包服务商的选聘机制,鼓励采用竞争性方式选聘合作方;选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保留完整的选聘记录;医药企业应当要求外包服务商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证明、资质、财务、税务、场地、人员、业务能力、违法记录、社会信用记录等;医药企业应当对外包服务商实施尽职调查。

(二)医药企业应当与外包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全面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成果、费用标准、服务期限以及反商业贿赂条款等;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医药企业有权对外包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或者合规审核。

(三)建议医药企业制定负面清单,通过与外包服务商签订的合同或承诺书等明确其在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四)建议医药企业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定期对外包服务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或者合规审核,重点关注人员、资金和场地等关键风险因素的变动情况。

(五)外包服务商发生商业贿赂的,医药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和承诺书及时进行相关处置。

(六)医药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评价外包服务商履约情况,并作为结算服务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医药企业选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一)医药企业应关注合同约定的外包服务费用标准或者实际支付的价款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

(二)医药企业避免未经适当准入程序,直接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协议并开展业务。

(三)禁止医药企业通过安排员工设立公司等方式实际控制第三方及其资金。

(四)禁止医药企业通过外包服务商以虚假、不实的服务套取资金。

(五)禁止医药企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者默认外包服务商利用外包服务费等资金向他人行贿,换取其开具处方、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的结果或者承诺,以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

第五节 折扣、折让及佣金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折扣、折让,是指医药企业在销售医药产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即时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

本指引所称的佣金,是指在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医药企业支付折扣、折让及佣金,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医药企业应当制定折扣、折让及佣金的政策标准,明确规定折扣、折让及佣金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具体操作细则;医药企业支付折扣、折让的对象应限于交易相对方。

(二)医药企业应当建立折扣、折让及佣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规定办理审批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三)医药企业应当与交易相对方签订合同,载明给予的折扣幅度、支付方式等;医药企业应当与中间人签订合同,载明给予的佣金比例、支付方式等。

(四)接受折扣、折让或者佣金的,应当建立台账并实施合规审查,防止相关资金被用于商业贿赂等非法用途。

(五)支付及接受折扣、折让或者佣金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登记财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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