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4-10-14 10:08:5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

第二十五条 医药企业支付折扣、折让及佣金,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一)关注医药企业未经合同约定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折扣、折让或者佣金。

(二)避免医药企业内部制订折扣折让政策、审批政策的部门或人员与具体执行的部门或人员之间未做适当职责分离。

(三)禁止医药企业未如实在财务账面上记载支付或者接受的折扣、折让或者佣金,包括附赠的现金、实物以及其他利益。

(四)禁止医药企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指使或者默认利用折扣、折让或者佣金向他人行贿,换取其开具处方、推荐、宣传、采购、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的结果或者承诺,以谋求竞争优势或者交易机会。

第六节 捐赠、赞助、资助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的捐赠,是指医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自愿、无偿向受赠方赠与资金、医药产品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药企业开展捐赠活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医药企业提供捐赠应当是基于合法及公益性的目的,坚持自愿、无偿,明示并如实入账;可以根据受赠方的需求,对捐赠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估。

(二)医药企业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赠方捐赠;应对慈善组织的背景和能力、受赠方的选择、捐赠产品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估。

(三)医药企业开展的捐赠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医药企业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确保捐赠项目的真实性和公益性,设置并履行捐赠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

(四)医药企业应当自愿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妥善保管与捐赠协议的批准、签署以及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的审核以及批准意见、实际履行的证明。

(五)捐赠财产为非货币性实物的,质量、资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鼓励受赠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者公证;建议直接交付至受赠方的负责部门或者其正式办公场所。

捐赠财产为货币的,医药企业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六)医药企业应当从受赠方获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且符合实际收到捐赠财产价值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七)医药企业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还应符合上述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医药企业开展捐赠活动,应当注意以下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一)对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医疗卫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禁止医药企业指定具体受益人选。

(二)向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的捐赠必须由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统一接受,受赠对象不得为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的科室、其他内部职能部门、个人,或者卫生健康系统受赠单位指定的其他单位。

(三)禁止医药企业假借捐赠获取交易、服务机会、对其医药产品的处方或者使用、优惠条件或者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四)禁止医药企业以捐赠为名规避招标流程和政府采购制度,实现相关设备的入院以达成关联产品的销售。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