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卫生监管体系
余晖:在我国现行公共管理中,政府作为监管者和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和职能常常混杂,这是各个领域监管体制混乱以及监管效果不佳的总根源。就医疗卫生而言,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卫生行政部门与某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存在上下级关系,监管者和行政管理不分,常常导致监管失灵。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直属机构的行为错误有可能采取隐瞒、包庇甚至纵容的立场。
因此,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的改革,首要问题是监管机构的重建。要做到这一点,医疗服务必须实行管办分离的改革,尤其是公立医院机构的法人化甚至民营化,让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脱离上下级关系。
理论上,卫生领域中具体的监管机构可以是公立组织,也可以是民间组织(或协会)。实际上,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民办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在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和质量控制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的情形有所不同。在目前民间协会组织发展不力的大格局下,政府行政部门扮演主要的监管角色依然是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监管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公共服务。推进政事分开、让监管机构成为独立的公立法人而与行政部门脱钩,同时政府将一部分监管责任从行政部门转移到协会组织,应该成为改革的方向。
明确了谁是监管者之后,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职能的确定和划分。就医疗卫生领域而言,监管的主要职能是控制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的市场准入和质量标准。
除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监管领域就是鼓励竞争和反垄断。尽管医疗服务领域的确存在着严重的垄断问题,但目前反垄断的问题尚未提到医疗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日程上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反垄断法制体系的健全,这方面的监管改革必将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总体而说,对于大多数医疗服务和药品,哪怕是属于“基本”的范畴,价格并不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实际上,价格是市场参与者讨价还价的结果,而公立机构完全可以参与到这一过程中。随着全民医保的推进,公立医保机构以付费者的身份通过集团购买医疗或医药服务来实施价格控制,是更为有效的办法。
在管办分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一定是管办分离为前提,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也必须成为医疗卫生事业全行业的监管者,因此医疗卫生监管体系的整合可以提到议事日程。要成为医疗服务事业全行业的监管者,必然的选择就是“卫生大部制”,最佳组织形式就是国家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