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虚高的根源分析

2010-09-07 22:19:49    来源:  作者:

  (一)完善药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药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形成于2000年,当时为控制虚高药价,解决药品采购中泛滥的折扣回扣之风,相关政府部门在全国公立医院推行了药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该制度已经实施十一年,但至今未能实现政策意图,药价虚高问题没有得到缓解,返利和回扣问题也没有得到遏制,商业贿赂的问题甚至进一步蔓延到招投标环节,去年开始推行的省级集中招标采购还进一步强化了医药领域的地方保护,加剧了医药市场的地区分割,阻碍了中国医药产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如果可能,可以考虑取消这个制度。应该说目前是取消这一制度的最佳时机,一方面是因为去年取消了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原有利益格局已被打破,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刚刚推行一年,尚未形成稳定的利益格局,取消的阻力较小;另一个方面是因为目前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弊端刚刚展现,尚未造成很大的不利效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对政府信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正是取消的最佳时机。如果没有替代该制度的更好措施,依然考虑坚持这一制度,那就必须对该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是近期能够迅速推开并较快见到成效的措施:

  (1)继续坚持药品省级集中招标制度,但必须放弃基本药物零差价政策。不管是基本药物还是非基本药物,均明确规定以招标价作为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在此价格水平之下,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和卫生院)自主确定零售价。实际的药品采购价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做干预。批零差价收益归医疗机构所有。在财政不可能足额补偿、医疗服务收入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药品收益的情况下,政策制定应该承认现实,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合法通过药品收益获得资金补偿。这一做法会使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售价格短期内平均下降13%左右,长期内下降幅度更大,可能会达到30~40%。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下降。短期内公立医院卖药收益会下降。不过大部分公立医院完全有能力消化这一收益下降。只要政府坚持推行,这一制度完全可行,经过半年至一年的调整期,公立医院的实际卖药收益完全会恢复到原有水平,甚至会有所提高。公立医院卖药收益的恢复和提高来源于流通环节效率的提高,即那些依附于返利和回扣药品购销模式的机构和个人会被挤出市场,他们此前的药品经销利益会落到医院手中。如果政府打算更好地获得公立医院的支持以更容易地推行该制度,可以对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三级医院区别对待: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零售价不能超过招标价;而二三级医院零售价不能超过招标价的1.15倍。注意还是坚持管制最高零售价,但是不干预其采购价和加价率。

  前面讲过,基本药物零差价政策必然会导致返利和回扣这种违规违法的药品营销模式大面积蔓延到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购销行为中,无助于抑制甚至还会抬高药价。因此应该放弃该政策。可以明确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在政府的监管平台上进行采购,根据药品购销量对价格进行动态监管:那些采购量很大的药品以及那些投标企业众多的药品很可能是医疗机构获利较大的药品,因此在此后的集中招标中适度降低中标价,而那些采购量很小甚至没有采购量的药品要么是卫生机构不需要,要么是中标价过低,此后的招标中可以考虑适度提高中标价,药品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质量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不能一味追求低价格。这样既有效控制了药品价格,又保障了公立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上述做法没有违背医改方案精神,甚至比医改方案的要求做得更好。零差价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以招标价零售基本药物,而上述做法要求医疗机构的零售价不能超过招标价。可以肯定,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药品零售价会低于招标价。因此,在这种做法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比零差价制度下更大。上述做法的核心是政府用集中招标制度控制药品最高零售价。同时放弃对批零加价方面的管制,以及对医疗机构和医药供货商之间议价权的管制。在这种做法下,导致医疗机构偏好购销高价药、以及返利和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泛滥的加价率管制政策被自然取消。必须指出,取消加价率管制核心是“取消管制”而不是“取消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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