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虚高的根源分析 招标结果向全社会公示有助于防腐败

2010-09-07 22:19:49    来源:  作者:

  取消加价率即实施零差价政策于事无补,它除了把医院本来能够合法透明赚取的加价变成暗箱操作的返点和回扣以外,不能改变医院及其医生偏好购销高价药的现象,无助于降低虚高要价。试想,5元批发价的药品就是药厂愿意给医院返点和回扣,又能给多少?100元批发价的药品呢?结果显而易见。如果没有加价率管制,5元批发价的药品医院零售价定到40元,100元批发价的药品医院卖到115元,医院愿意购销哪种药品?答案显而易见。当然,不消除医院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垄断地位,无法根本性降低药价,但是至少没有了加价率管制政策,医院也就没有了偏好购销高价药的毛病,国内那些优秀的民族制药企业至少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至少对推动民族制药企业发展有利。上述政策是通过坚持最高零售价管制来控制药价。和加价率管制措施相比,最高零售价管制容易实施的多、也有效得多,监督医院是否遵守加价率管制,需要准确了解医院的采购价和零售价,而监督其是否遵守最高零售价管制,只需要准确了解其零售价就可以。而且,这里的最高零售价是通过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价形成的,比由发改委价格部门行政定价更符合市场原则,也解决了行政定价存在的弊端和困难。我们相信,实施上述政策,目前步履维艰的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工作会迅速在全国顺利推开。三年在全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完全能够提前完成。

  (2)各省市药品集中招标结果统一放在一个全国性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这样的招标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防范政府招标过程中的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首先,个别省市招标机构的腐败行为肯定会反映到其中标药品品种(及企业)尤其是相应的中标价格上,因此,某些省份中标药品及其价格与其他大多数省份的显著差异就会成为其可能存在腐败行为的公开信号,这一点有助于遏制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其次,如果某个省份中标药企多为本省企业,或者本省药企在省内的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在外省市的中标价格,即表明该省存在明显的地方保护行为,中央政府可以以此对其进行警告或惩处。更重要的是,地方保护行为是一种明显损害兄弟省份利益以及本省患者利益的做法,在信息如此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某些省份的地方保护做法会招致舆论的强烈批评甚至其他省份的 “报复”,这亦有助于遏制各地的地方保护冲动。

  (3)政策要明确说明允许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主体参与药品投标。根据国内家电流通行业比如国美、苏宁以及大型销售商如沃尔玛等的运营模式看,大型批发企业作为药品投标主体参与竞标有助于降低药价。

  (4)政策明确规定如果制药企业直接投标,由中标药企自主选择配送商,并且明确所有招标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允许转配送。明确禁止政府对企业这一权力的限制和干预,明确禁止“委托所在行政区域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等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干扰,中标药企会综合考虑配送效率、配送费用和配送覆盖网络,按照最优原则选择配送企业。因此,由制药企业作为委托主体最有助于实现“减少药品流通环节”的政策意图。既然药品配送费用内含于中标价内,即配送费用由中标药企支付,药企自然会选择配送费用最低的配送方式。为维护和扩大市场份额,并降低管理费用,药企自然会选择那些配送环节少、配送效率高、配送及时,覆盖范围广的配送企业。这样做的结果最终会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并最终实现药品流通行业的市场集中,培育规模大、效率高的药品流通企业。对于一些较偏远农村地区的药品配送,可以由药企选定的配送企业采取和当地医药公司自愿合作的方法来保证及时配送,而政府只把及时配送作为一个硬性要求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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