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2011-01-28 12:40:58    来源:  作者:

  (五)违规处理
 
  对招标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按规定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本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基本药物评审和中标
 
  (一)评标分类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药典、sfda药品批件等确定的药品第一适应症及功能主治,将基本药物分成以下7类。
 
  1.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包括普通大输液)。
 
  2.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
 
  3.心血管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药,泌尿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
 
  4.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抗变态反应药,免疫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生物制品,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抗肿瘤药,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5.妇产科用药,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麻醉药,诊断用药,解毒药,其他用药。
 
  6.中成药(内科)。
 
  7.中成药(外科及其他用药)。
 
  (二)评审组织
 
  1.根据基本药物评标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50%以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监督组的监督下,采购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分为7个评审专家组,每组抽取7名专家。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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