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2011-01-28 12:40:58    来源:  作者:

  (六)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公示、公布
 
  1.中标或谈判议价结果由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通过药品采购平台向社会公示各规格药品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2.中标结果经公示后,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3.药品企业应将中标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及供应
 
  (一)药品价格
 
  1.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是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的集中采购价格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零售价格,也是支付的结算价格。
 
  2.中标结果公布后,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中标企业必须按中标价供应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的采购目录和零售价格。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中标价格高于物价部门规定价格时,作相应调低。
 
  (二)购销合同
 
  基本药物采购中标公告正式发布后,中标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配送关系的选择,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中标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者委托获得我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标企业对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签订授权协议。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或供货区域、配送时间和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追加合同时,各中标企业不得拒绝。
 
  (三)药品采购和配送
 
  1.订立药品购销合同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省药品采购平台网上直接下达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月发送药品订单,原则上一个月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
 
  2.中标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计划,组织配送或者委托配送企业及时为基层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并及时配送到位,以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用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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