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2011-01-28 12:40:58    来源:  作者: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三)基本药物经济技术标评审
 
  1.主要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产品疗效、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四)。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8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2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
 
  2.经济技术标合格后,按照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经济技术标小于等于2个的,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3-4个的,取前两个进入商务标评审;5-6个的,取前3个进入商务标评审;7个以上的,取前4个进入商务标评审。
 
  根据灾后振兴的需要,地震灾区企业生产的药品,经济技术标审查合格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四)基本药物商务标评审
 
  1.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在投经济技术标时,同时投商务标。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应通过省监管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电子报价进行解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解密报价或未提交报价的药品,视为放弃。
 
  2.对投标企业报价进行比较,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确定拟中标药品。入围拟中标范围的药品投标价不得高于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
 
  3.商务标评审时,如出现企业投标价均高于基本药物采购参考价时,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商务标报价从低到高的排名顺序与投标企业进行议价谈判,以低于参考价为拟中标品种,提交专家仲裁组确认。若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对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省卫生厅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备案。
 
  (五)独家产品议价
 
抽取议价专家,对独家产品进行议价,凡议价结果等于或低于采购参考价的即入选中标品种。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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