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六、天然物提取物专利药品: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七、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八、进入欧美日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药品:指通过并获得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且已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药品。依据所在省级药监部门的证明材料进行认证。并需提供认证证书、相应国家(欧盟包括所有成员国)的海关报关单、相关认证过程文件(邀请函、检查结论等),及相关文件的翻译件和公证书。
九、普通大输液:指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容量包装(100ml、250ml、500ml)及玻璃瓶和塑料瓶两种包装材质。
十、同种药品:指有效成份或组方相同的各种药品制剂,包括且不限于有效成份或组方相同,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配比、包装或材料等不同的药品。
十一、药品包装: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供应配送的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十二、伴随服务: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如果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予以注明。伴随服务包括: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附件2:技术标申报材料
一、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sp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2、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外生产商出具的总代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