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升堂医药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被查处

2025-03-29 13:53:52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渠道合法,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销售出库单,并按规定索取和留存了检验合格报告书,凭证和记录相符,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程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的违法行为给予仅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关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因现场核查中未见涉案药品价签,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计算机销售系统相关截图,显示涉案药品标示价格为58元/盒,故认定货值金额按照标示销售价格计算,为116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提供了销售涉案药品的相关截图,显示涉案药品标示价格为58元/盒,其中1盒打折销售,销售所得57元,另外1盒报损未销售,故认定违法所得为57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7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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